于吉
(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副司长)
我认为,设置国资管理机构应当遵循四个原则:
一是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对国 家出资兴办和拥有股份的企业,通过 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职能,按照出资额享受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技人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并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所有者的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
二是政资分开的原则。政资分开就是要理顺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国家所有权是依据民法所确认的一种财产权形式,其客体是国有资产。行政权是依据行政法规定的权力,其客体是全社会。在政资分开的基础上实行税利分收、分管、分用。企业的税后利润 由国资管理机构收取,用于国有资本 的再投人或企业的发展投入。
三是两 权分离的原则。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资者所有 权与企业法 人财产权分离,这是对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细化和延伸。实践证明,国企由国家机构直接经营和管理,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严重的主观 主义和官僚主义,压抑企业的生机和活力。
四是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结合的原则。国资管理机构,明确其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以解决国有资产多头负责的问题;明确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具体责任,以克服企业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明确其是国资产权主体的代表,以促进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