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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要迅速对打击非法传销犯罪活动立法的建议

 


苏金柱

  传销不仅仅是经济领域的犯罪,它对百姓、青少年及大学生思想意识危害远远大于在经济领域危害。公安和工商部门打击传销活动缺少法律依据,建议国家迅速对打击非法传销犯罪活动立法。传销对社会危害极大:   一、将低劣产品或假药以离奇高价进行传销,坑害百姓,扰乱社会市场秩序。
  二、传销组织头目以各种手段如“创业”、“自己做老板”及“短时间内发财”等,使受害者“洗脑”,尤其是广大的青少年、在校大学生,一旦加入传销队伍,疯狂进行传销,不求进步、荒废学业,我所认识一名医科大学在校女生加入传销“洗脑”后,无法学习,甚至和其头目长期同居。对受害者影响不亚于法论功,尤其青少年及大学生更容易上当、更容易接受“洗脑”,对社会的危害是长期的,是非常严重的。
  三、传销组织是“家庭”式,团伙性活动,受害者一旦被“洗脑”完全被传销头目控制,是社会不安定因素。
  现在传销又有了新的方式:有一公司打着“直销”幌子,干着传销勾当,先“洗脑”,后推销产品,声称推销“产品”每月到4万元,发500元的工资,同时发展下线。有一名在校大学生已为该组织传销8个月未拿到一分钱工资,由于“洗脑”后深信将来每月要有1100多万元收入,还在拼命传销,家人如何做工作无计其事,他(她)们吃住在一起,发展下去将给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危害。
  建议:
  一、迅速通过媒体广泛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传销危害性尤其对广大青少年及在校大学生进行教育,使公众自觉抵制传销组织的“洗脑”,应当抓住典型反面教材进行警示。
  二、公安与工商联合执法取缔传销队伍及公司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只是教育、遣散传销人员,从某种意义上讲,为传销开了绿灯,传销比法论功对百姓尤其青少年及社会稳定更为有害,为从速从重进行打击传销组织者,建议国家立法部门要迅速立法,对组织者要按诈骗罪、毒害青少年罪、扰乱社会治安罪立法,实施严惩。
  三、对已经“洗脑”的受害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劳教、教育,如果不教育放回社会,还会重新回到其他传销公司危害社会。
  四、对某传销公司彻底清除时,立法要明确规定传销公司所涉及省市及地区同时进行调查、处理,以免不能彻底清除。

 

                                      200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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