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7日第九届河北省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把好发展党员的质量关,使今后的组织发展工作走向程序化、规范化。我省各级组织除按照民革中央《关于发展党员手续及审批办法》(2003年7月第十届中央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执行外,现结合我省发展党员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发展党员要坚持已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坚持以大中城市中有一定代表性的中上层人士 为主。本党组织发展的对象是:
1、同原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
2、同本党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
3、同台湾各界及海外有联系的人士
4、致力于祖国和平统一事业的人士和其他有关人士
着重吸收其中有代表性的中上层人士和中高级知识分子。
二、吸收新党员,必须把好政治质量关。严格按照本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标准,周密、细致、全面深入地做好对发展对象的考察工作,着重考察他们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思想作风、群众影响。
三、对于基本符合入党条件的申请人,支部应对其实行半年以上的考察,考察期间,可适当安排申请人参加支部学习、活动,有意识安排一些社情民意及建议、建言的撰写,以求适应参政党工作的要求。
四、申请人填表时务必按所列项目逐项认真填写,字迹清楚,不可空缺,经历年月要衔接,不得有虚假和隐瞒,应贴上近期照片,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性质要写明,并在“申请人”处签名盖章。
五、本党不在工人、农民、学生中发展党员,也不在军事、公安、情报、外事(包括外交、远洋交通)、海关部门、中国共产党机关(包括党报)中发展党员。对从中共及其他党派退党或被开除的人员,一律不发展。
六、在没有本党组织的地方,暂不发展新党员。如果确有需要发展的骨干,可商请当地中共党委统战部协助解决,报省委批准后作为个案吸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