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30日民革河北省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
一、根据《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河北省第十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民革河北省委员会委员,组成第十届委员会。并选举产生出席民革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领导。
二、民革河北省第十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出席民革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经第九届常务委员会提名,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代表小组全体代表充分酝酿,再由大会主席团汇总各代表小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三、在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
四、本次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方式。选票分为两种,一种是第十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52名;另一种是出席民革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14名。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代表的半数为当选。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超过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五、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代表有权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如不赞成某位候选人,可以另选他人。另选他人必须是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每提一名另选人,必须同时否决一名候选人。另选人的数量,不能超过被否决的候选人数量,如超过即为废票。如对候选人只表示弃权,则不得另选他人。
本次大会不受理委托投票。
六、本次大会选举设1个投票箱。共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3名,对发票、投票、计票等项工作进行监督。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确定,监票人由各代表小组推荐,经各代表小组讨论和大会主席团通过后,提请本次大会通过。
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
选举计票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监督下工作。
七、大会选举时,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随后大会执行主席和其他代表按座位顺序依次投票。
八、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和计票人员当众打开票箱,取出选票核对汇总,写出报告单,交总监票人审阅签字后报告大会执行主席,宣布是否有效。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九、计票完毕,由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计票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指定工作人员向大会宣布每位候选人得票数,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十、本选举办法经民革河北省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